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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7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惠娟,惠州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美红花窝瓷土矿分公司与邓冠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惠娟,惠州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美红花窝瓷土矿分公司,邓冠楼,卢碧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7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惠娟,住海南省定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上塘路五十一号。法定代表人:陈惠娟。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美红花窝瓷土矿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泰美镇楼下村沙梨园小组。负责人:袁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冠楼,住广东省紫金县。原审被告:卢碧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上诉人陈惠娟、惠州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美红花窝瓷土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谦益、原审被告邓冠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陈惠娟、惠州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美红花窝瓷土矿分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惠娟、惠州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美红花窝瓷土矿分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惠娟、惠州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美红花窝瓷土矿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