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与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佑泉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科电气公司),襄阳佑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佑泉科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财保11号申请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吴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妤,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科电气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王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襄阳佑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佑泉科技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王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科电气公司位于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南侧的土地[土地证号:襄樊国用(2010)第xxx-2号(面积7709.3㎡)、襄樊国用(2009)第xxx号(面积6257.9㎡)]、位于襄阳市高新区汉江北路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x**号)、佑泉科技公司位于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南侧的土地[土地证号:襄樊国用(2008)第xxx号(面积2708.2㎡)]予以依法查封。申请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2016年9月23日,襄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本院依职权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中科电气公司位于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南侧的土地[土地证号:襄樊国用(2010)第xxx号(面积7709.3㎡)、襄樊国用(2009)第xxx号(面积6257.9㎡)]。二、查封被申请人中科电气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汉江北路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215**号)。三、查封被申请人佑泉科技公司位于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南侧的土地[土地证号:襄樊国用(2008)第xxx号(面积2708.2㎡)]。四、查封下列担保财产:申请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6幢12层的9套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x**号、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第x**号)。以上四项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审判长 王海清审判员 管龙华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