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5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董素敏与薛光辉、綦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光辉,董素敏,綦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5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光辉。委托代理人:何昭鹏,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素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锦秀。原审被告:綦威。上诉人薛光辉因与被上诉人董素敏、原审被告綦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程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冷杰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鸿宾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给上诉人薛光辉。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