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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5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董素敏与薛光辉、綦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光辉,董素敏,綦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5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光辉。委托代理人:何昭鹏,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素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锦秀。原审被告:綦威。上诉人薛光辉因与被上诉人董素敏、原审被告綦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程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冷杰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鸿宾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给上诉人薛光辉。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