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5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朱海清与赤峰德丰种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清,赤峰德丰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5684号原告朱海清,男,蒙古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万起,宁城县天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德丰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振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振华,赤峰德丰种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朱海清与被告赤峰德丰种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朱海清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海清负担。审判员 李宏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