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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执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戴启良与甘从高、李应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启良,甘从高,李应娥,甘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执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戴启良,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被执行人甘从高,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被执行人李应娥,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系甘从高之妻。被执行人甘忠伟,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系甘从高、李应娥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信中法执字第119-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对登记在马仁琳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静安区泰兴路689弄63号,房地产权证号《静2008003617》,并由被执行人甘忠伟享有1000万元抵押权的房产委托网络司法拍卖,2016年9月21日,竞买人李云霞(女,汉族,1974年7月12日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龙泉街201号1号楼1单元403室,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940万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甘忠伟享有1000万元抵押权的,登记在马仁琳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静安区泰兴路689弄63号,房地产权证号《静2008003617》的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财产权利归买受人李云霞(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云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云霞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为买受人李云霞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解除对该房地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杨荣光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