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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赣0102执1369号江西省金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合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金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合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南一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3639053-1。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中大北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573644102。法定代表人:邓赛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2282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借款150万元及借款利息405900元(2011年7月14日至2015年8月31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8800元(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8月31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210元,执行费2197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7888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