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7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虎,秦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小虎,秦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063号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太阳城1号12幢第4层,组织机构代码20310139-7。法定代表人:刘鹤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强,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小虎,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秦清,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虎、秦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