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劲职务侵占、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331号罪犯李劲,曾用名李某甲、李某乙,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5日作出(2012)沈刑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对李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劲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间,李劲在担任沈丘县纸店信用社主任期间,先后六次从出纳会计处拿取库存款147万元,被其挥霍。后安排他人办理假贷款借据走平帐务,给信用社造成138万元资金损失无法追回。2008年9月23日,李劲冒名李某乙的名义在郑州市××区××路与××街交叉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吕某某出售伪造的发票(200元面额49张,100元面额98张)时,被当场抓获。该犯于2015年12月24日缴纳罚金1000元。罪犯李劲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劲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并造成巨额损失,服刑期间未能主动退赃减轻犯罪后果及积极履行全部财产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尚不足以证明其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劲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