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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牟定楚运工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工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定楚运工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工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牟定楚运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工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牟定楚运工贸有限公司依据(2015)牟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省工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工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返还给牟定楚运工贸有限公司考察车旅费40400元及承担执行费506元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工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0906元,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