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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5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中华,汪志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志中,邓中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5433号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1号附10号。法定代表人:杨其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青青,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汪志中,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邓中华,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志中、邓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