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新福与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福,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472号原告:黄新福,男,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石富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福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黄新福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福撤回对被告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黄新福负担。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世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