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东方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付高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原名宜昌长江不动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文,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宜仲裁字第1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申请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宜仲裁字第137号裁决书],指定由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宜仲裁字第137号裁��书],指定由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黄正文审判员 苏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