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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社进、范淋倩申请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周岗村民委员会人格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社进,范淋倩,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周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宋社进、范淋倩。被执行人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周岗村民委员会。宋社进、范淋倩与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周岗村民委员会人格权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1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周岗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宋社进、范淋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周岗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周岗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宋社进、范淋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周岗村民委员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宋社进、范淋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顺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继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