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彬与李光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李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12-2号申请执行人李彬,女,汉族,1981年5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李光秀,女,汉族,1962年3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李彬申请执行李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退休工资已被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相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