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21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金罕与程亚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罕,程亚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21民初1902号原告:金罕,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程亚铃,男,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勇高,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罕与被告程亚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罕、被告程亚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勇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程亚铃立即偿还金罕借款44000元,并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从2016年5月1日起算至款付清日止);2、判决程亚铃支付金罕违约赔偿金11000元(按每天1%从2016年7月31日起算至2016年8月24日止);3、由程亚铃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金罕与程亚铃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6年5月1日,程亚铃向金罕借款44000元,并出具借据给金罕,借据载明:因程亚铃生意周转急需现金,特向金罕借款44000元,如果到期没有按时归还此款,本人愿意承担所借款项按每天1%的违约赔偿金,除支付违约金,利息按同期利率的四倍收取,并愿意承担为了追索本次债务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且承担因本借款人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还款日期为2016年7月30日。借款到期后,金罕多次向程亚铃催讨,程亚铃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金罕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金罕的诉讼请求。程亚铃辩称:1、借款同时已经扣除了一部分利息;2、逾期付款利息应自逾期后的次日即2016年7月31日起开始计算,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的基准利率计算比较合适;3、金罕请求支付违约赔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4、程亚铃已经归还金罕约15000元左右,应扣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日,程亚铃向金罕借款44000元,取得借款的同时,程亚铃出具借据交给金罕,借据载明的内容如金罕所述。2016年6月,程亚铃分两次向金罕还款共计2500元,之后未再还款,2016年8月24日,金罕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金罕、程亚铃的身份证,2016年5月1日程亚铃出具给金罕的借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程亚铃取得借款并出具借据交金罕,金罕与程亚铃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程亚铃未按照约定还清借款,故金罕要求程亚铃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但已归还的2500元应予扣除。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程亚铃出具给金罕的借据中写明如果到期没有按时还款,利息按同期利率的四倍收取,庭审中,金罕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与法不悖,本院应予支持,但应从借款到期的第二天即2016年7月31日起算,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借据中虽约定了如果到期没有按时还款,按每天1%支付违约金,但金罕已要求程亚铃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其要求程亚铃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程亚铃提出借款同时扣除了一部分利息且已归还15000元左右的辩解,没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亚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金罕借款415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6年7月3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之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金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金罕负担140元,被告程亚铃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仇秀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丽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