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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339号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衍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龙,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晔,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明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3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胡小导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