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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陈培礼与王凯、张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礼,王凯,张月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1民初3536号原告:陈培礼,居民。被告:王凯,居民。被告:张月芹,居民。原告陈培礼与被告王凯、张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培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凯、张月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培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凯、张月芹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凯、张月芹因经营需要,由被告王凯于2015年1月1日立据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5%,该笔借款我经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对该借款本息一直没有归还,拖欠至今。被告王凯、张月芹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日,被告王凯立据向原告陈培礼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5%。该款至今未还。另查,被告王凯、张月芹于2014年9月29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培礼与被告王凯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陈培礼有权随时要求被告王凯偿还借款,其主张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该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对该债务本息负有共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凯、张月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培礼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被告王凯、张月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蒯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