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6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黄文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黄文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6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408N。主要负责人:沈明池,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晓,男,该分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辉,女,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黄文乐,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池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黄文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佳婷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