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曹赛虎与马玲、张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赛虎,马玲,张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曹赛虎,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智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玲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佳县管理部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