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华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吕晓强、杨利明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华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吕晓强,杨利明,沈学坤,李国芬,沈钧,浙江朗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巨腾进出口有限公司,桐乡市天,嘉兴华磊龙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华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晓强。被执行人杨利明。被执行人沈学坤。被执行人李国芬。被执行人沈钧。被执行人浙江朗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嘉兴市巨腾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桐乡市天女轻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嘉兴华磊龙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华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晓强、杨利明、沈学坤、李国芬、沈钧、浙江朗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巨腾进出口有限公司、桐乡市天女轻纺有限公司、嘉兴华磊龙欣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99438.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嘉兴华磊龙欣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另案查封中,其余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28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