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执监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益民支行与德州市福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德州市大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益民支行,德州市福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德州市大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陈洪林,骆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监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益民支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北侧鑫龙嘉园小区西邻。法定代表人:程刚,行长。被执行人:德州市福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学院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洪林。被执行人:德州市大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时代花园市场公寓3单元358号。法定代表人:孙庆岭。被执行人:陈洪林。被执行人:骆立英。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益民支行申请执行德州市福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德州市大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陈洪林、骆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德众信执字第12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1402执1231号)。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德众信执字127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益民支行申请执行德州市福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德州市大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陈洪林、骆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卷宗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