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晓刚与王玉华、杜家翼、杨簿鑫申请撤销仲裁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刚,王玉华,杜家翼,杨簿鑫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特2号申请人:刘晓刚,男,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玉华,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杜家翼,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杨簿鑫,男,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申请人刘晓刚与被申请人王玉华、杜家翼、杨簿鑫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晓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辽源仲裁委员会(2016)辽仲交字第44号调解书及所确定的内容;2.仲裁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王玉华、杜家翼、杨簿鑫承担。事实与理由:刘晓刚于2009年经营吉D379**号出租车。2016年7月29日,刘晓刚雇佣司机鲍志海将该车交给夜班司机薛力维,后二人未经刘晓刚同意,将车交给杨簿鑫驾驶,杨簿鑫驾车将王玉华之子杜德胜碾压死亡。由于杨簿鑫隐瞒了酒驾的事实,在其妻子及其亲属的急迫诱劝下,刘晓刚同意到辽源仲裁委员会参与协商对被害人王玉华、杜家翼赔偿事宜,并在辽源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在辽源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4日给刘晓刚送达调解书的10日后,刘晓刚收到了杨簿鑫转交的辽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辽公交认字(2016)第10713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认定杨簿鑫醉驾致人死亡,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刘晓刚认为辽源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受理本起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仲裁立案条件,且杨簿鑫隐瞒酒驾的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及和解的事实,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仅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对仲裁调解书未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故本案刘晓刚提起撤销仲裁调解的请求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驳回刘晓刚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晓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芳松审判员 崔 鹏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