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5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153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菊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韩菊艳。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菊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21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2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