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袁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69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7日被临时羁押在通化市看守所,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县检公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从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第五项目部承包了位于铁岭市凡河新区的铁岭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的抹灰工程。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招用了王某某、张某等7名瓦工开始对承包的项目进行施工,截止2014年8月14日,抹灰工程全部完工。被告人袁某某在得到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第五项目部支付的全额承包款后,拒绝支付工人工资,期间,拖欠王某某、张某等7名工人工资款合计122426元。因袁某某逃匿,铁岭市劳动监察局于2015年2月2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对袁某某下达了责令整改决定书,被告人袁某某在知悉被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后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款。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支付拖欠的部分工资款3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劳动监察调查材料、信息截图、责令整改决定书及照片、承诺书、欠条及收条、情况说明、证人罗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张某陈述、被告人袁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分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从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第五项目部承包位于铁岭市凡河新区的铁岭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抹灰工程,并于同月11日招用王某某、张某等7名瓦工开始对该项目施工,截止2014年8月14日,抹灰工程全部完工。被告人袁某某在得到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第五项目部支付的全部抹灰工程款后拒绝支付工人工资,拖欠王某某、张某等7名工人劳动报酬合计122426元,并逃匿。铁岭市劳动监察局于2015年2月2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对袁某某下达了责令整改决定书,被告人袁某某在知悉被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后仍拒不支付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支付拖欠的部分劳动报酬30000元。2016年9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将拖欠其余的劳动报酬92000付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袁某某供述证实:其承包铁岭市凡河新区铁岭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地抹灰工程。2014年4月11日带7名工人进场,8月中旬工程结束。其拖欠王某某等7名工人122426元工资。2015年2月13日支付给王某某等人工资款20000元,2016年1月27日给工资款10000元。发包方罗慧双不拖欠其工程费用,罗某某电话通知其劳动监察部门给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说送达到工地。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袁某某承包铁岭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地建筑工程,袁某某招募其二人和其他五名工人干活,工程到2014年8月份完工,一共欠其七人122426元的劳动报酬。2014年12月,其二人作为农民工代表向铁岭市劳动监察局反应袁某某拖欠工资。2015年2月13日,袁某某给其七人劳动报酬20000元。3、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是铁岭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承包人,袁某某在其工地承包抹灰工程。其不拖欠袁某某工程款。因袁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袁某某不接电话,也不到劳动监察局和其对账。4、承诺书、欠条证实:2015年2月13日,袁某某以书面形式向王某某等7人承诺拖欠的劳动报酬当日给付20000元,16日给付10000元。余下工资在2015年7月1日前全部结清。5、收条证实:2016年1月27日,袁某某给王某某等人劳动报酬10000元。6、铁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案件卷宗材料证实: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于2015年2月6日由铁岭市劳动监察部门移送至公安机关。袁某某拖欠王某某等人合计122426元劳动报酬。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不拖欠袁某某工程款。7、短息截图证实:从袁某某的电话中提取到2015年1月29日铁岭劳动监察局发给袁某某的信息,要求其在2015年1月30日前来接受调查。8、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照片证实:2015年2月2日,铁岭市劳动监察局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向袁某某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2015年2月4日前支付全部劳动报酬。9、铁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答复证实:铁岭市公安局技术用房工程项目经理罗某某将该局对袁某某下达的《劳动保障鉴定责令整改决定书》告知袁某某。10、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2月6日14时,铁岭市公安局凡河新区分局接铁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移交袁某某拖欠瓦工工资一案,该局开展侦查工作。经查,袁某某拖欠王某某等七人工资122426元,2015年2月12日将袁某某传唤到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袁某某自然情况。被告人袁某某提交证据如下: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袁某某于2016年9月4日将拖欠王某某等人的劳动报酬92000元付清,取得王某某等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报酬,可依法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3、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系初犯,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并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于树君审 判 员  高 波人民陪审员  田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