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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07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吉录因与被上诉人高吉红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吉录,高吉红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07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吉录,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兴国,系甘肃陈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吉红,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上诉人夏吉录因与被上诉人高吉红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台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种子生产合同》中约定“平均每亩产值低保3500元/亩,单价17元/公斤”,同时约定被上诉人保证种子产量达到200-220公斤/亩,现上诉人已按照约定的单价17元/公斤向被上诉人支付了种子款,而被上诉人主张按照亩保价支付种子款,合同约定的种子价款应如何认定?本案能否按照亩保价支付合同价款?当年与被上诉人同等情况的其他种植农户最终是如何支付合同款项的,应作为本案认定合同价款的参考依据。同时,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共收获葵花湿籽87三轮车,每三轮车约120公斤,但后来被上诉人实际向上诉人交售干葵花种子3960公斤,干湿比例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被上诉人扣留部分葵花种子,没有将收获的全部葵花种子向上诉人交售的情况?以上事实不清楚,直接影响本案的裁决结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高台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高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夏吉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安凤梅审判员  白登山审判员  胡宏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赖煜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