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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魏振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666号被执行人魏振国,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魏振国犯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振国已按刑事判决履行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林少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