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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民终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增富与林飞,高伦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增富,高伦翠,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2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增富,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伦翠,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审被告:林飞,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上诉人胡增富因与被上诉人高伦翠及原审被告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增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增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胡增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丹丹审 判 员  项江陵代理审判员  郭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石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