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刑终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卢海清故意伤害罪2016刑终1730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730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清,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粤0104刑初5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某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卢某清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卢某清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某清撤回上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刑初5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敏洽审判员 黄 理审判员 黄 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丹超何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