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再立、李文英等与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立,李文英,杨晓丽,杨伟,杨娇,杨帅,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3行初38号原告杨再立,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文英,女,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晓丽,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杨伟,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娇,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帅,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奇、郭栋,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玉平,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信访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吴兴刚,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再立、李文英、杨晓丽、杨伟、杨娇、杨帅诉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案一案中,因原告杨再立、李文英、杨晓丽、杨伟、杨娇、杨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再立、李文英、杨晓丽、杨伟、杨娇、杨帅承担。审 判 长 梁克庆人民陪审员 李卫萍人民陪审员 秦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