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9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于广西田林县,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6月20日由田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姚茂峰,田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某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失火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月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姚茂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田林县百乐乡百华村板江屯“渭拉”处(地名)其自家地内,用火烧地里的杂草,因对火场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燃烧至旁边的山林,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6.13公顷,其中有林地杂木林3.62公顷,杉木林面积2.1公顷,桐果林0.41公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庚经调解达成协议,李某甲自愿赔偿李某乙、李某庚的损失。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擅自野外用火,引发山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6年4月5日10时许,其在本屯“渭拉”处(地名)自家地内,用汽体打火机点火烧地里的杂草,以种植杉木。当天14时许,因突然有一股风吹来,将地里燃烧的火吹到旁边的山林,引发山林火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李某甲是初犯,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并且已与被害人李某乙、李某庚自愿达成经济损失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要求对李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向法庭提交被害人李某庚的谅解书1份。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屯“渭拉”处(地名)自家地内,用汽体打火机点火烧地里的杂草,以种植杉木。当天14时许,因对火场管理不到位,被火燃烧至旁边的山林,引发山林火灾,造成山上的杂木林及本屯李某乙、李某庚的杉木林、桐果林被烧毁。经田林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查计算,过火有林面积6.13公顷,其中有林地杂木林3.62公顷,杉木林面积2.1公顷,桐果林0.41公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李某庚自愿达成经济损失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李某辛的谅解。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李某甲用于点火的作案工具汽体打火机一个予以扣押,并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乙、李某庚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戊、李某己、李某丁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草图、现场照片,田林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火场调查报告、火灾现场调查示意图、火场面积计算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证明,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证明,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擅自野外生产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为6.13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并且已与被害人李某乙、李某庚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李某庚的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是初犯,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并且已与被害人自愿达成经济损失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要求对李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汽体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蒙志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彩香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