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王淑清与被执行人王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清,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11号(2016)吉0502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淑清。被执行人王杰。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清与被执行人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淑清借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执行费660.00元,合计人民币51,710.00元。因对被执行人王杰每月扣留工资收入4,000.00元偿还借款至还清时止,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502执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