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6民初5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海县西店豪凯电器厂与宁海西店树辉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西店豪凯电器厂,宁海西店树辉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241号原告:宁海县西店豪凯电器厂(组织机构代码:L6351951-5)。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紫江村115号。经营者:邬豪凯,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宁海西店树辉电器厂。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樟树村。经营者:徐树良,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西店豪凯电器厂与被告宁海西店树辉电器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西店豪凯电器厂于2016年10月9日以起诉后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西店豪凯电器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西店豪凯电器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宁海县西店豪凯电器厂负担。审 判 员 梁业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