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步广莹与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广莹,辽宁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行初47号原告步广莹,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号。法定代表人陈求发,省长。委托代理人关雪刚,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修,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步广莹不服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收到其起诉状,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大立一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原告步广莹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辽行终98号行政裁定,撤销本院(2015)大立一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立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原告步广莹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步广莹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长 隋广洲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苍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婉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