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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韦凤萍与吴家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凤萍,吴家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保令1号申请人韦凤萍,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居住地广西宜州市。被申请人吴家刚,男,1979年5月8日出生,仫佬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居住地广西宜州市。申请人韦凤萍与被申请人吴家刚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韦凤萍称,其丈夫吴��刚脾气暴躁,因家庭琐事,吴家刚多次殴打申请人致伤,为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吴家刚对申请人韦凤萍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申请人韦凤萍的请求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吴家刚对申请人韦凤萍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兰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莫沿源书记员莫沿源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