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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2323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蔡海科诉赵文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科,赵文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青23**民初62号原告蔡海科,男,藏族,1949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赵文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科诉被告赵文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解决,故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华 吉 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仁增卓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