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2323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蔡海科诉赵文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科,赵文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青23**民初62号原告蔡海科,男,藏族,1949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赵文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科诉被告赵文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解决,故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华 吉 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仁增卓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