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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董道民与被告金盾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金盾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1402号原告董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江岸街道北地号社区**组。被告金盾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北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苗庆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金盾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玉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