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徐海与周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周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徐海。委托代理人:王宇鹏。被执行人:周永。徐海与周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吉0802民初1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永,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