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申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义勇与 黄勇、蒋玲借款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义勇,黄勇,蒋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申12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义勇,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零陵区人,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高,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勇,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零陵区人,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玲,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宁远县人,无业.申请再审人陈义勇与被申请人黄勇、蒋玲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一、蒋玲向陈义勇所借5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申请人共同偿还。本案借款发生时,在二被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二被申请人在一、二审期间,一直未举证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实,二被申请人婚内有约定,夫妻财产属各自所有,因此本案50,000元债务应由被申请人共同偿还。二、二审法院按夫妻个人债务来处理,其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属适用法律错误。1、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借债务不知情,并不能否定共同债务的性质;2、蒋玲未将50,000元写进离婚协议,只是他们夫妻偿还债务的内部约定,不能以此对抗对外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3、本案一、二审已明确50,000元不属赌债,但又考虑到蒋玲经常赌博,而未要求黄勇共同偿还,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被申请人黄勇答辩称:一、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告我;二、离婚协议上面已经写明,蒋玲在外赌博所欠债务已经全部列出;三、这个案件对我有很大的欺瞒性,我跟债权人是听证是才第一次见面的;四、本案债权是高利贷。本院认为,陈义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兰青代理审判员 韩 丁代理审判员 谢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 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