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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卞喜梅与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喜梅,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1民初464号原告卞喜梅,女,汉族,1963年2月19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告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集英街以西周天路以北。负责人:魏军委,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吕振华,河南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卞喜梅诉被告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喜梅撤回对被告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卞喜梅负担。审判长  付艳宇审判员  王辰娟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