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彩玲诉佘长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70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明,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雅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