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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彩玲诉佘长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70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明,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雅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