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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洮南市草原工作站与韩连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洮南市草原工作站,韩连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草原工作站被执行人韩连元申请执行人洮南市草原工作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连元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洮法民一初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洮法民一初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奎忠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秋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