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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磊与闫光宝、王志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闫光宝,王志兰,孙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720号原告:王磊。被告:闫光宝。被告:王志兰。被告:孙文林。原告王磊与被告闫光宝、王志兰、孙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1日立案。原告王磊于2016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振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