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磊与闫光宝、王志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闫光宝,王志兰,孙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720号原告:王磊。被告:闫光宝。被告:王志兰。被告:孙文林。原告王磊与被告闫光宝、王志兰、孙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1日立案。原告王磊于2016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振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