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易兴林与陈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兴林,陈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172号原告:易兴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树枝,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桂华。原告易兴林与被告陈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易兴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兴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易兴林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成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