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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易兴林与陈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兴林,陈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172号原告:易兴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树枝,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桂华。原告易兴林与被告陈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易兴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兴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易兴林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成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