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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2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阔与张艳丽、张艳玲、王印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阔,张艳丽,张艳玲,王印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2879号之一原告:张阔,男,1978年1月3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艳丽,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艳玲,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印军,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阔与被告张艳丽、张艳玲、王印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张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阔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阔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高丽平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