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5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568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 判 长 胡 盼人民陪审员 彭 雪人民陪审员 韩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尚君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