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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1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张德宝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张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106执1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住所地海口市国贸路。 负责人王卫东,行长。 被执行人张德宝,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拉古村拉古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德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债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5)龙债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雅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高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