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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闵栋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3财保12号申请人: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朱占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朴彦君,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闵栋,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申请人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闵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闵栋在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万元进行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申请人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城西福楼小区9号000108(建筑面积567.0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长白县房权证长白字第000520**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闵栋在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万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二、对申请人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城西福楼小区的房屋及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在查封期间,申请人不得买卖和转让该房屋,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间指定由申请人管理和使用。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忠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