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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72民初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田宝科与北京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大连盛鲲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科,北京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大连盛鲲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773号之一原告:田宝科,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船员,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被告:北京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3区**号楼。被告:大连盛鲲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菜市街*号**层*号***层*号***层*****号。原告田宝科与被告北京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被告大连盛鲲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宝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田宝科负担。审 判 长  李增强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郭洪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鲁振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