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72民初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田宝科与北京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大连盛鲲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科,北京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大连盛鲲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773号之一原告:田宝科,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船员,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被告:北京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3区**号楼。被告:大连盛鲲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菜市街*号**层*号***层*号***层*****号。原告田宝科与被告北京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被告大连盛鲲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宝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田宝科负担。审 判 长 李增强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郭洪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鲁振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