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6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龚俊芳与被告李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俊芳,李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6民初359号原告:龚俊芳,女,汉族。被告:李智,男,汉族。原告龚俊芳与被告李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龚俊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俊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俊芳负担。审 判 长 吴 海审 判 员 张 珍人民陪审员 陈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