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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6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龚俊芳与被告李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俊芳,李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6民初359号原告:龚俊芳,女,汉族。被告:李智,男,汉族。原告龚俊芳与被告李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龚俊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俊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俊芳负担。审 判 长  吴 海审 判 员  张 珍人民陪审员  陈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