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5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薛平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5刑初9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平,男,1965年3月1日出生,云南省大姚县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平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害人陈某1在昆明为其子陈某2谋职,经马某介绍与被告人薛平认识,被告人薛平自称认识云南省公安厅退休的人,可帮忙为陈某2在昆明重新安排工作,告知陈某1办好此事需要十多万元钱,并将银行卡号发给被害人陈某1。同月11日,被害人陈某1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薛平2万元人民币,以让被告人薛平帮助办理。同年11月13日,被害人陈某1见其子的工作安排没有消息,便用其妻许某的银行卡通过转账方式转给薛平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薛平收到钱后未帮陈某1办事,陈某1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薛平退还被骗钱财,被告人薛平躲避而不予退还。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薛平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与其家属联系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被骗现金和财物价值共13万元人民币(含礼物价值),获得被害人陈某1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薛平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薛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永善县公安局协查通知书回执、薛平借记卡资料、凭证、查询报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回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客户取款回单、客户存款回单、收条、谅解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徐某、马某证实,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薛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平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建议对被告人薛平在三年至五年间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被告人薛平犯罪使用的作案工具CHANGHONG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一张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证、工作证、警察证(均为假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阙 微审 判 员 刘远高人民陪审员 解道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华